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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石留印——诚建臻品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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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20

  

 

  以用人环境的风清气正 守护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近日,31个省份2019年一季度GDP公布,云南省实现生产总值3849.65亿元,同比增长9.7%,比全国高3.3个百分点,增速位居全国第一。

  今年4月30日,我省宣布2018年有33个贫困县(市、区)脱贫摘帽。至此,全省累计有48个贫困县(市、区)脱贫摘帽,占贫困县总数的54.5%。

  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战场捷报频传,是全省广大干部团结群众一起热火朝天干出来的成绩。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背后,折射出的是全省政治生态进一步向上向好。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以来,省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选什么人”“以什么导向选人”“怎样选人”当作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来抓,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从严管理干部,以用人环境的风清气正守护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激励干部在新时代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把好选人用人关 校准政治生态风向标

  选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人,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

  我省某个资源大县曾经因为发展过度依赖煤炭,经济出现断崖式下跌,县委书记带领班子努力调结构、促转型,使得该县经济发展触底反弹。去年,这名县委书记被提拔为市委常委。他说:“我的‘靠山’就是党组织,只要忠诚干净担当,组织自然重用你。”

  “真干假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这是我省广大干部近年来的共识。

  几年来,我省坚持好干部标准和高素质要求,坚持公道正派、精准科学,突出政治标准,以对党忠诚选忠诚于党的人、以事业为上选担当干事的人,大力选拔重用“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干部,以及在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上走在前列、做出成绩的干部,持续优化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严把政治首关。无论是党委、政府换届,还是十九大代表选举,都坚持“首关不过,余关莫论”,圆满完成了省级领导班子和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选举,选出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配出了机构优功能强的好班子。切实抓好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全省县以上领导班子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纪律作风上坚决肃清白恩培、仇和等余毒,着力净化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

  作为脱贫的主战场,我省坚持把脱贫攻坚一线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阵地,把脱贫攻坚实绩作为了解、识别、检验干部的重要标尺。仅2018年,全省就提拔使用了830名在脱贫攻坚第一线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组织调整了150名推动脱贫攻坚不力、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多名县级党政正职因脱贫攻坚不力被调整为州市直部门副职,推动形成了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氛围。

  为了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省委组织部建立定期调研分析省管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县党政正职队伍的机制,连续2年开展省管领导班子运行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全覆盖综合调研,及时掌握班子运行情况和干部工作状态,精准分析研判。

  大力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我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守则》《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凡提四必”规定,集中整治违反干部任用标准程序、跑官要官打招呼、“三超两乱”、干部档案造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裸官”等6个突出问题,并建立“带病提拔”问责机制。

  2017年,省委组织部对2013年以来“带病提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问责相关责任人21名。开展为期1个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中检查,通报了143家单位4方面存在的20类问题,处理相关责任单位7家、相关责任人14名。

  着眼跨越发展需要 为干部补钙壮骨立根本

  今年3月1日,第43期中青班在省委党校举行。经过几天培训,学员感触颇深:“中青年干部必须时刻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才能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增强政治定力、永葆政治本色。”

  我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思想政治建设的始终,把拥护核心、维护核心作为最大的政治,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培训的实施意见》,推动党员干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化、转化、常态化,全覆盖轮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5万人;采取“万名党员进党校”等形式,累计举办培训1.8万期,集中培训普通党员158万余名。

  担当作为,要补足精神之“钙”,也要夯实能力之“本”。

  近年来,我省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一个跨越”“三个定位”“五个着力”战略要求,围绕提升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本领和跨越发展能力,把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作为提升干部专业化能力的有效途径,着力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聚焦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需要,针对干部知识空白、经验盲区、能力弱项,精准化开展培训。聚焦提升干部脱贫攻坚能力,制定并落实了《关于聚焦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2018年,全省共举办培训班9086期,培训脱贫干部102.7万人次,到2019年6月,全省扶贫一线干部将全部轮训一遍。

  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磨砺干部,全省累计派出2.2万名干部担任第一书记、派出11万名干部驻村帮扶。今年年初,省委还从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和昆明市、玉溪市精准选派了90名干部到怒江州、镇雄县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从2016年起,每年选派200名左右优秀年轻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有效蓄积了推动跨越发展的后劲。

  严管厚爱两手抓 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要从严治吏。

  近年来,云南在全省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党章学习教育,严格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纪律要求,坚持纪在法前,扎紧纪律和规矩的“篱笆”,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2018年全省组织人事部门共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11242人次,有效避免了小问题发展成大错误。严格执行“凡提四必”,重点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1083人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等处理82人,给予诫勉2人,取消考察对象资格5人。

  持续不断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我省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出台《云南省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派出督导组,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和142个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年度民主生活会进行了全覆盖督导,有效提高了民主生活会质量。

  “三会一课”制度是反映基层政治生态的重要窗口。近年来,我省在全省实行“三会一课”定频次、定主题、定责任和计划报备、活动纪实“三定一报备一纪实”制度,推行支部主题党日、党费日、党员积分制管理、党员“政治生日”等制度,督促落实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党员面貌焕然一新。

  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我省打出一套制度“组合拳”:

  ——制定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管、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一批制度文件,形成了“1+8”干部工作配套制度文件,研究制定《干部重要信息档案材料清单》,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高度嵌入干部选任工作链条。

  ——制定出台《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试行)》,2018年召回撤换不胜任、不履职、不尽责的216名驻村工作队员。

  ——细化15种“下”的情形,对不担当不作为、不在状态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中央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以来,全省“下”的干部已达3977人,敢于担当,奋勇争先的氛围逐渐形成。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还要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挡事。我省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树立重担当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今年,还评选表彰了云南省第六届“人民满意公务员”17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17个,并表彰了吴国良、立农青布等典型,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学习“标杆”。

  政治生态怎么样,干部群众心里有杆秤。今年初,中央组织部对2018年云南开展选人用人工作开展民主评议,选人用人工作总体评价为“好”的占90.7%,比2015年上升14.3%;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评价为“好”的占89.9%,上升17%;从严监督管理干部评价为“好”的占91%。

  远眺过往,皆为序章。云南将以更加科学、有效的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以开拓创新、昂扬向上的锐气,围绕构建更优的政治生态,努力书写新时代云南选人用人风清气正的出色答卷,为推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来源:云南日报 2019年5月27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省委省政府调整充实集团领导班子

  (2019年5月30日)

  日前,省委省政府决定:陈文双任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李振雄任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李志琤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免去云南联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王峥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5月29日,集团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了上述决定。省委组织部周立平出席会议并宣读任免文件,会议由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家龙主持,集团公司纪委书记翁斌出席会议。

  李家龙表示,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对集团发展、对集团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集团党委将坚决拥护组织的决定,服从组织的安排,并衷心感谢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对集团的关心和信任。李家龙向陈文双、李振雄和王峥任职表示热烈祝贺,向李志琤加入集团表示欢迎。他希望各公司、各部门要讲政治、服从组织决定,听从几位领导同志的工作安排。同时,希望任职的同志尽快适应新的岗位,尽快融入云南建投集团这个大家庭,齐心协力推进集团改革发展,为把集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企业而努力奋斗。

  陈文双在表态发言中感谢省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的培养与信任,感谢集团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职工对他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他说,在新的岗位上,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他将尽快进入新的角色,以新的业绩回报组织的重托,回报各级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期待,以实际行动向组织、向集团干部职工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李志琤从五个方面表态,一是坚定不移讲政治。二是尽责履职勇担当,求真务实解决难题,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三是精诚团结顾大局,自觉维护好班子的团结,共同营造团结协作、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四是锤炼本领勤学习,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党性修养、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五是严于律己守廉洁,以扎实的工作成效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

  王峥表示,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身心投入到新的岗位中,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组织的关怀和干部职工的信任。王峥从三个方面进行表态,一是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二是认真履职尽责、真抓实干。三是严守党纪国法,廉洁从业,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敢于创新、积极向上、实事求是,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展工作,绝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重托。

  (来源:云南建投集团微信公众号)